广州工业固废危废污泥处理中心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者排放标准,时至今日,石化等行业仍然十分纠结: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采取的通用方法是,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7300-2016),将含油污泥进行定性或者给出处理、处置意见,有的环评单位有时用一句简单的话语表述为需要进行属性鉴别,如果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行政部门在审批报告时,也只好沿用类似的表述。至于处置或者利用问题,全部交由专业的公司来专门处理,在产生企业的环评里避重就轻,不能准确表述到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还缺乏配套的政策依据,新疆、黑龙江、陕西等省参照欧美标准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四川省也即将出台《四川省页岩气开采污染***技术政策》。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层面的标准出台,也为含油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了部分政策支持,对行业规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带来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含油污泥经营许可时处置或利用的属性分类思考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附件5专门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