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固废危废污泥处理中心 含油污泥是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石油与泥沙的固态与半固态混合物,其主要组分为含有废矿物油的油泥、油脚或者浮渣、残渣,其主要来源为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在油/水分离、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或含油残渣。 含油污泥含有大量的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烯烃以及酸碱废液、沥青质、酚渣等,因此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害特性主要为T(毒性,Toxicity)和I(易燃性,Ignitability)。 含油污泥(油气开采单位常常叫做油基泥浆、钻井岩屑等)含有一定浓度的矿物油成分,无论进入土壤、农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会对生态环境或者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开展含油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泥环境***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 然而,在危险废物经营***的审批过程中,如何对含油污泥的处置或利用进行属性分类呢?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据又是什么呢?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含油污泥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等危害特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在含油污泥的处理工艺上,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经营许可的方式核定时,如何将含油污泥进行分类?到底应当归类为处置还是利用呢? 2017年9月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环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属性进行辨析,进而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提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 对于含油污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在《危险废物污染***政策》(2016年版)中明确要求首先考虑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但是,含油量在1%~5%之间呢?或者小于1%的呢?难道就没有利用的价值吗?难道只能开展无害化处置吗?而且当含油污泥产生企业经过预处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经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难道还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