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是指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石油与泥沙的固态与半固态混合物,其主要组分为含有废矿物油的油泥、油脚或者浮渣、残渣,其主要来源为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以及石油、化工等行业在油/水分离、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或含油残渣。 含油污泥含有大量的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烯烃以及酸碱废液、沥青质、酚渣等,因此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害特性主要为T(毒性,Toxicity)和I(易燃性,Ignitability)。 含油污泥(油气开采单位常常叫做油基泥浆、钻井岩屑等)含有一定浓度的矿物油成分,无论进入土壤、农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会对生态环境或者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开展含油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泥环境***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 然而,在危险废物经营***的审批过程中,如何对含油污泥的处置或利用进行属性分类呢?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者排放标准,时至今日,石化等行业仍然十分纠结: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采取的通用方法是,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7300-2016),将含油污泥进行定性或者给出处理、处置意见,有的环评单位有时用一句简单的话语表述为需要进行属性鉴别,如果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行政部门在审批报告时,也只好沿用类似的表述。至于处置或者利用问题,全部交由专业的公司来专门处理,在产生企业的环评里避重就轻,不能准确表述到位。 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含油污泥的危险废物属性鉴别还缺乏配套的政策依据,新疆、黑龙江、陕西等省参照欧美标准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四川省也即将出台《四川省页岩气开采污染***技术政策》。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层面的标准出台,也为含油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了部分政策支持,对行业规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带来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